question-icon 遗嘱公证后被继承人又作出了与公证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该遗嘱应如何处理?

我之前做了遗嘱公证,把名下房产留给儿子。但后来儿子不孝顺,我就跟亲戚朋友表明这房子不给儿子了。现在我有点担心,之前公证过的遗嘱还有效吗?之后这种与公证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会对之前的遗嘱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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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遗嘱公证后被继承人又作出与公证遗嘱相反意思表示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相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遗嘱则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它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那时如果要改变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再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来进行。例如,老王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房子给大儿子,后来想把房子给小儿子,就需要再去公证处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才行。 然而,《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公证后又作出了与公证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那么这种新的意思表示可能会对原公证遗嘱产生影响。比如,被继承人重新订立了一份新的遗嘱,并且这份新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使新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只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被继承人虽然没有重新订立遗嘱,但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会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例如,被继承人在公证遗嘱中表示将某套房产留给继承人A,但后来将该房产出售,这就表明被继承人通过实际行动改变了之前的遗嘱安排。 所以,当遗嘱公证后被继承人又作出与公证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公证遗嘱就一定有效,而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新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遗嘱效力。在实际处理遗嘱纠纷时,要依据具体情况,遵循《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遗嘱能够真实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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