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分哪些情况由法院酌情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公房承租权的处理较为复杂,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由法院酌情处理。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公房承租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向单位或国家租赁而获得的对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利。这与一般的房屋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意味着对房屋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承租权主要侧重于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法院在酌情处理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比如,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为抚养子女需要稳定的居住环境,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将公房承租权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有,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会照顾女方。这是基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理上会给予适当照顾。另外,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对于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一方,法院会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公房承租权的归属。 此外,如果一方存在过错,比如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法院也会在酌情处理公房承租权时予以考虑,可能会倾向于无过错方。总之,法院的酌情处理是为了公平合理地解决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纠纷,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