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目前还有一些合同没履行完。不知道在破产程序里,这些未履行完的合同该怎么处理,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呢?会不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法律责任?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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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重要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所谓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就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合同双方还有部分义务没有完成的合同。比如,一方还没交付货物,另一方还没支付货款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一定的选择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使企业获得一定的收益,或者避免一些违约赔偿,对企业的破产财产有积极的影响。例如,一份长期的供货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就有利于增加破产财产。
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对方可以就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比如,因为合同解除,对方当事人需要重新寻找合作伙伴,产生了 额外的费用,这些费用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总之,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以最大程度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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