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未履行的合同该怎么处理?


在公司清算时,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以下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清算的概念。清算是指公司在终止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公司清算一般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对于清算时未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权在管理人手中。 在非破产清算的情形下,虽然没有像破产法那样明确的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在清算过程中也需要遵循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公司清算的顺利进行,并且不会损害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那么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例如,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用于清偿债务。 若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负担,导致清算成本增加,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那么公司可以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公司可能需要对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清算时未履行合同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清算的性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各方利益的影响等因素,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