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明知道别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干坏事、实施犯罪,还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像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这些,或者帮忙做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要是情节严重,就会被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首先,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打个比方,你同时给三家不同的从事网络犯罪的人提供了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那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了。 其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就是你帮忙进行支付结算的金额累计达到二十万元,这就说明你在这个犯罪活动里起到了不小的作用,要被立案追究责任。 再者,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如果你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给网络犯罪的人提供了五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也会被认定情节严重而立案。 还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要是你因为帮助网络犯罪,自己从中获利达到一万元,这肯定也是不行的,会被立案。 另外,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这种明知故犯的情况,也会被立案。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因为你帮助提供技术支持,对方实施网络诈骗,导致很多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你也会被立案。 此外,涉及收购、销售、租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用户名以及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多于5件(个)的情况;涉及购买、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超过20件以上的情况,也在立案考量范围内。 若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然而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且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就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