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什么标准?


在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是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你看病花了多少钱,有正规凭证的,一般都可以要求赔偿,但对方如果觉得有些费用不合理,得拿出证据来。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误工费方面,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护理费的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内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此外,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总之,在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各项赔偿都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和计算方式,受害者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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