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6个月存在什么猫腻?
我找了份工作,公司说试用期是6个月。我不太懂这方面,就担心这里面会不会有啥问题,比如公司会不会故意设置这么长时间来压榨劳动力之类的。我想了解下试用期6个月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情况或者陷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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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6个月可能存在的猫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应该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却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部分无效,公司要按照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超过部分的工资。 另外,有些不良公司可能会利用6个月的试用期来压榨劳动力。他们在试用期快结束时,以各种理由辞退员工,然后再招聘新的试用期员工,这样就能一直以较低的工资成本使用劳动力。这其实也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还有一个常见的猫腻是,公司可能会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也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公司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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