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购房合同条款中隐藏着哪些猫腻?

我打算买套房子,现在看到了购房合同,感觉里面好多条款,密密麻麻的。我担心里面藏着一些对我不利的东西,就像那种‘猫腻’。我想知道一般购房合同条款里可能会有哪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我该怎么去识别这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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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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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房屋时,购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一些不良开发商可能会在合同条款中设置“猫腻”,购房者需要仔细识别。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关于房屋面积的问题。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有些合同可能会在面积误差处理上做手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所以,购房者要关注合同中对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其次是关于交房时间和逾期交房的责任。开发商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交房时间,或者对逾期交房的责任规定过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应明确合同中交房时间的具体日期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保障自己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能获得合理补偿。 再者是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质量标准和保修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购房者要查看合同中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关于产权登记问题也不容忽视。合同应明确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和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可能存在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购房者对于格式条款要仔细审查,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可以要求开发商修改。 总之,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的地方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陷入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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