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但车辆不是自己的该怎么办?


在肇事逃逸且车辆并非自己所有的情况下,首先要明确相关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方式。 从责任认定上来说,肇事逃逸者通常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肇事逃逸行为,逃逸者会被认定为承担事故的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对于逃逸者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在民事方面,逃逸者需要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即便车辆有保险,逃逸者最终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车辆原车主的责任问题,如果原车主在车辆出借等过程中没有过错,比如车辆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借车人有合法驾驶资格等,那么原车主通常不需要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原车主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无需担责。 一旦发生肇事逃逸且车辆非自己所有的情况,逃逸者应该尽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主动投案可以被认定为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积极与受害者及其家属沟通,争取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这在后续的法律处理中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