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的客观一般人标准?
我在学习刑法的时候看到‘客观一般人标准’这个词,不太理解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个标准在刑法里是怎么定义的,在实际的案件里是怎么运用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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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客观一般人标准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判断某些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等问题时,以社会上普通的、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行为模式作为参照标准。 从违法性判断角度来看,当一个行为发生时,要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去判断这个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所保护的秩序和利益。比如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上,就会运用到客观一般人标准。一般人在面对同样的不法侵害时,会采取什么样的防卫行为,防卫的程度大概在什么范围,以此来衡量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需要结合客观一般人标准。 在主观罪过判断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会依据客观一般人标准。例如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里的‘应当预见’就是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为标准。如果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预见,而行为人没有预见,那么行为人就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客观一般人标准并不是一个绝对精确的标准,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变迁以及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运用客观一般人标准来进行判断和裁决,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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