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病人自杀身亡,医院是否担责?

我把患有精神病的亲人送到医院治疗,结果他在医院自杀身亡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医院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是只要发生这种事医院就有责任,还是有特定条件医院才担责?我很困惑,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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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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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身亡时,判断医院是否担责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 首先,医院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负有一定的监护和管理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讲,医院应当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和安全保障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医院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 医院的过错可能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在医疗护理方面,如果医护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护理级别对病人进行巡视和观察,没有及时发现病人的自杀倾向并采取相应措施,这就属于医院存在过错。打个比方,按照规定每半小时要对重症精神病人进行一次巡查,但医护人员却一个小时才去查看,导致错过了阻止病人自杀的最佳时机,那么医院就要为这种失职行为负责。 另外,医院的设施安全也很重要。如果医院的病房存在安全隐患,比如窗户没有防护栏,容易让病人有机会跳楼等,这也可能被认定为医院有过错。因为医院有义务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治疗环境,防止病人发生意外。 然而,如果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比如按照规定进行了正常的护理和巡查,病房设施也符合安全标准,病人是在医护人员无法预见和防范的情况下突然自杀,那么医院可能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病人趁医护人员不注意,突然用自己携带的隐蔽物品自杀,且医院在入院时已经进行了严格的物品检查,这种情况下医院可能就没有过错。 总之,判断医院是否对精神病人自杀身亡担责,要全面审查医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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