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损害责任主体认定存在哪些问题?
我家附近最近发生了一起电力损害事件,大家对于责任主体是谁争论不休。有人说是电力公司,有人说是产权所有者。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电力损害责任主体认定到底会遇到啥问题,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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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损害责任主体认定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为你详细分析。首先,产权界定模糊是一大难题。简单来说,产权界定就是确定电力设施归谁所有。在现实生活中,电力设施的产权关系复杂多样,不同的设施可能有不同的所有者,例如一些小区的电力设施,可能部分归电力公司,部分归小区开发商或业主。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然而,实际中可能存在产权登记不清晰、资料缺失等情况,这就导致在电力损害发生时,很难明确到底谁是责任主体。当损害发生后,各方可能就产权范围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其次,多个主体过错难区分。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可能涉及多个主体的行为,比如电力公司的维护管理、用户的不当使用等。当发生电力损害时,可能每个主体都有一定的过错,但要准确区分各自过错的大小和比例是非常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判断每个主体过错的大小并非易事。最后,免责事由认定存争议也是一个问题。免责事由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责任主体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例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情况。但是在实际认定这些免责事由时,各方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比如对于不可抗力的界定,电力公司可能认为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从而主张免责,但受害人可能认为电力公司在极端天气下没有尽到足够的防范和维护义务,不应该免责。法律对于免责事由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这些规定,是存在争议的。综上所述,电力损害责任主体认定在产权界定、过错区分和免责事由认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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