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在房屋继承纠纷中,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具体主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房屋继承纠纷诉讼请求及其法律依据。 首先是请求确认房屋继承权。当继承人之间对谁有资格继承房屋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继承权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比如,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子女认为某位亲属没有继承权,但该亲属坚称自己有权继承房屋,这时子女就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亲属是否有继承权。 其次是请求分割房屋。如果多个继承人都享有房屋继承权,且对房屋的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分割方式可以是实物分割,即根据各继承人的份额对房屋进行实际划分;也可以是变价分割,将房屋出售后,按照继承份额分配房款;还可以是作价补偿,由其中一个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对其他继承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再者是请求返还房屋。如果房屋被无权占有人占有,继承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例如,被继承人的房屋被他人非法霸占,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返还房屋。 另外,若在房屋继承过程中,存在部分继承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遗产等行为,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该继承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并要求其返还相应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同时,对于有上述不当行为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