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有哪些疑难问题?


房屋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由继承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房屋继承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下面结合法律规定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是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时间通常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文件为准;宣告死亡则需要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判决。确定继承开始时间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范围等问题。比如,在继承开始后,若存在胎儿,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其次是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重要方式,但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才有效。《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若遗嘱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此外,遗嘱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另外,在房屋继承过程中还可能遇到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若房屋存在抵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不受继承的影响,继承人继承房屋后仍需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若房屋被查封,在查封期间继承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等待查封解除后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最后,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可能会出现继承纠纷。解决继承纠纷的途径有协商、调解和诉讼等。继承人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继承协议;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