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归属有哪些规定?


房屋产权归属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购房合同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房屋买卖中,签订的购房合同是确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后,购房者就获得了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债权。也就是说,从合同签订起,购房者在合同层面上有了对房屋的一种权益,但此时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拥有了房屋的产权。 其次,关于房屋产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对于房屋而言,它属于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将购房者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之后,购房者才真正取得了房屋的产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即使购房者已经入住房屋,也只是基于合同的占有使用,并没有完全获得房屋的产权。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继承、法院判决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也有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通过这些方式取得房屋的,即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权利人也依法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但后续若要进行转让等处分行为,还是需要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