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是否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我和别人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在因为合同的事情产生了纠纷。我不太清楚这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不是必须得在特定的法院解决。另外,我也听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好像也有类似规定,想了解下这两种纠纷是不是都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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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确实被纳入了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依据。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这是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比如,一个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该房屋的租赁合同产生纠纷,那么管辖法院就是北京市朝阳区的法院。这样规定是因为不动产纠纷往往与不动产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勘验等工作,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所以,当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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