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最近买了套房子,和卖家在付款方式、交房时间上产生了纠纷。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关于房屋买卖纠纷有什么具体的司法解释,能帮我判断谁对谁错,也知道该怎么去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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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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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且交易环节复杂,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卖房子给购房者的合同。 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就提醒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房子的主体结构有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另外,在面积误差方面,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定的原则处理。例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还有关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总之,这些司法解释为解决房屋买卖纠纷提供了全面而细致的法律依据,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都应该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发生纠纷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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