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是怎样的?


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是指法院将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后所形成的记录。通俗来讲,就是这个人明明有能力还钱或者履行其他法律要求做的事,却耍赖不做,法院就会把他标记出来,这标记就是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这种记录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在日常生活方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限制高消费,比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可能也会受到影响,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在商业活动中,金融机构可能会拒绝向其提供贷款或信用卡等金融服务,其他商业伙伴在合作时也会有所顾虑,因为失信记录意味着其信用存在问题,合作可能面临风险。 不过,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并不是会一直存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想要消除这个记录,被执行人需要积极履行义务或者满足上述可以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然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