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三个孩子会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三个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是许多夫妻关心的重要问题。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大前提。 对于三个孩子抚养权的具体判决,有以下几种情况和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孩子对母亲的依赖程度较高,母亲能更好地给予孩子生活上的照顾。但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孩子也可能判给父亲。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够为孩子提供的生活条件;双方的教育背景,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和教育能力;孩子一直以来的生活环境,突然改变环境是否会对其成长不利;以及双方的品德、健康状况等。例如,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这一方获得抚养权。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这也会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能够表达自己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想法,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听取并尊重他们的意愿。 总之,法院判决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具体到三个孩子的判决,可能是三个孩子都判给一方,也可能是一方抚养一个,另一方抚养两个,或者双方协商轮流抚养等多种情况,要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