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离婚是如何精准判决的?
在我国,父母离婚时的判决并不是简单随意的,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考量标准。
首先,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存在特殊情况,母亲若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又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像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无法抚养子女等,子女也可随父亲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当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会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这几种抚养方式法院都可准许。若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裁决。比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 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这些情况下会优先考虑相应一方。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不过,这并非意味着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能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会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总之,法院判决父母离婚相关事宜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保障子女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出发点做出公平、准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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