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第一顺位是如何判的?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离婚第一顺位的判定不太清楚。想了解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这些方面,第一顺位到底是怎么判的,心里很没底,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让我有个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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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离婚第一顺位怎么判”涉及多方面内容。 首先是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像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能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况,只是一方想离婚另一方反对,首次审理法院通常不会判离。 其次是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然后是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存在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除外;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会考虑其自己的意愿。 相关概念: 法定离婚条件: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满足这些情形时,法院调解无效就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居住环境等能为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因素;抚养条件包括生活习惯、教育背景等对子女成长有影响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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