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遗嘱中追加受益人是否有效?


在探讨被保险人在遗嘱中追加受益人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保险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受益人的概念。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会指定受益人。 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这意味着,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变更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且保险公司要进行相应的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才会对保险公司产生效力。 而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主要是对个人财产等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那么,当被保险人在遗嘱中追加受益人时,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遗嘱和保险受益人的指定进行了关联。从法律性质上来说,遗嘱的变更和保险受益人变更的程序和要求是不同的。保险受益人变更有其特定的程序,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经其批注。仅仅在遗嘱中追加受益人,并没有按照保险法规定的程序来操作,保险公司可能并不知晓该变更,也就无法在保险单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所以,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按照保险法规定的程序通知保险公司并获得批注,在遗嘱中追加受益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能是无效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仍然会按照保险合同原来记载的受益人来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然而,从继承法的角度,如果被保险人在遗嘱中追加的受益人基于遗嘱对保险金提出继承主张,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的情况下,遗嘱的效力要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是有效的。但前提是保险金要能够作为遗产。根据保险法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才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遗嘱中追加受益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从保险合同层面,未按保险法规定程序操作对保险公司可能无效;从继承法层面,在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时,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是有效的。为了确保自己的意愿能够实现,被保险人如果想要追加受益人,最好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