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合作协议未交社保是否可以追究?
我和传媒公司签了合作协议,协议里没提到社保的事儿,公司也一直没给我交社保。我不太懂这方面,就想问问这种情况我能不能追究公司责任,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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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传媒公司合作协议未交社保能否追究这个问题前,需要先明确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概念。合作协议通常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彼此按照约定来分享收益、承担风险;而劳动合同则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其中就包括缴纳社保。 如果这份合作协议实际上构成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一旦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员工可以追究单位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仅依据合同名称,而要根据实际的用工情况来判断。比如员工是否接受公司的管理、是否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公司是否定期给员工发放劳动报酬等。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便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也可认定为劳动关系,此时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确实属于单纯的合作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合作协议来确定,在协议没有约定社保相关内容的情况下,通常不能按照劳动关系要求对方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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