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是如何构成和认定的?


在法律领域,胁从犯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在犯罪行为中那些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胁迫参与犯罪的人。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胁从犯的构成和认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胁从犯的构成要件。从主观方面来说,胁从犯参与犯罪并非出于其主动意愿,而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因受到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产生恐惧心理,为了避免自己或近亲属遭受某种侵害,而不得不参与犯罪。例如,甲以杀害乙的家人相威胁,逼迫乙参与抢劫,乙在这种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参与了犯罪,乙在主观上就不是积极主动地想要实施犯罪。 从客观方面来看,胁从犯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其行为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但确实在事实上参与了犯罪活动。不过,胁从犯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消极的配合,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比如在上述抢劫案例中,乙可能只是在一旁望风,没有直接实施暴力抢劫行为。 接下来谈谈胁从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胁从犯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最重要的是判断胁迫的程度是否足以使行为人丧失意志自由。如果胁迫程度较轻,行为人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胁从犯。例如,甲只是轻微地威胁乙,如果不参与盗窃就会在工作中给乙使坏,这种威胁程度相对较轻,乙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若乙还是参与了盗窃,就难以认定为胁从犯。 此外,还要考察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和所起的作用。如果行为人在被胁迫参与犯罪后,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行为,甚至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胁从犯。比如乙在被胁迫参与抢劫后,不仅积极参与暴力行为,还出谋划策,这种情况下乙就可能不能被认定为胁从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对于胁从犯给予了适当的处罚考量。 总之,认定胁从犯需要全面、综合地分析案件事实,准确判断胁迫的程度、行为人主观意愿以及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等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