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听说申请仲裁有时间限制,也就是仲裁时效。但我不太清楚这个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从我知道权益被侵害那天,还是别的时间点呢?希望能了解下具体的起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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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理解和运用仲裁时效制度的关键所在。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该争议。在劳动争议领域,明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有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和认知能力,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比如,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在工资发放日没有收到工资,此时就可以认为员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开始起算。又比如,公司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但没有及时通知员工,员工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那么从员工发现的那一刻起,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此外,该条法律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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