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我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不清楚仲裁时效的计算起点。我是去年底发现公司少发我一笔奖金,之后一直和公司协商,到现在还没解决。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到底从啥时候开始算呢?会不会因为我和公司协商就重新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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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在劳动法律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劳动者能否通过仲裁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有理由意识到自己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方的侵犯。比如,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劳动者从应发工资日起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此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其次,如果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出现了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又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时,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发现公司少发工资后,立即向公司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那么从公司收到要求这一刻起,之前已经计算的仲裁时效就中断了,要重新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期间。 最后,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劳动者遭遇自然灾害被困无法及时申请仲裁,这就属于不可抗力,在灾害结束后,仲裁时效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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