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劳动仲裁的时间限制?
我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听说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我不太清楚这个时间限制是怎么认定的,是从纠纷发生时算,还是从我知道权益被侵害时算呢?很怕错过时间无法维权,想了解下具体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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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时间限制在法律上被称为仲裁时效。它指的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行使权利,仲裁委才会受理;超过期限,当事人可能会失去通过仲裁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当事人具备了解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条件和可能。比如单位没有按时发工资,从工资发放日的次日起,一般就认为劳动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了。 不过,仲裁时效也会出现中断和中止的情况。该法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书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那么仲裁时效就会从这个时间点重新开始计算一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那么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仲裁时效接着之前的剩余时间继续计算。 此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拖欠工资等劳动报酬问题,在劳动关系还存在的时候,随时都可以申请仲裁,但一旦劳动关系结束了,就需要在一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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