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这样的:首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比如说,你发现公司少发了工资,从你明确知道少发工资这件事的那天开始,一年之内你都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这里面还有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仲裁时效中断,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一些特定原因,时效要重新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你向公司提出要补发少发的工资,公司答应了,但是后来又没给你发,这时仲裁时效就中断了,从公司答应给你发工资的那天起,一年的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你没办法在时效内申请仲裁,等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时效接着之前的继续计算。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对仲裁裁决不服时,诉讼时效方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概念: 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时效暂停,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仲裁时效中断:因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原因,时效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