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纠纷,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听说劳动仲裁时效有特殊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会有特殊的时效要求,这些特殊规定对我申请仲裁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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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仲裁时效的中断。简单来说,中断就是在时效进行期间,因为一些法定事情的发生,让已经过去的时效不算数了,要重新开始计算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比如劳动者直接找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又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用人单位承诺会支付工资,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其次是仲裁时效的中止。这是指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像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情况,导致不能在正常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此时仲裁时效就会中止。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却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行使权利时,若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对权利人不公平,所以法律规定了时效中止。 另外,关于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终止,那么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这些特殊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保障公平公正。在实际遇到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时,一定要注意这些特殊规定,避免因为不了解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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