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是从劳动者知道自己权利被谁侵害之日起算吗
在工作中感觉自己权益好像受到侵害了,但不确定具体什么时候开始算仲裁时效。想知道是不是从明确知道被谁侵害时起算,要是不清楚侵害方,时效又该怎么算,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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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并不完全是从劳动者知道自己权利被谁侵害之日起算。 首先,了解一下仲裁时效的概念,它是指自然人在享有法定权利,想请求仲裁机构维护自身权益时的合法时限。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没有采取有效维权措施,就可能失去通过仲裁保护自身利益的资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包含两种情况,“知道”就是有证据表明劳动者清楚自己权利被侵害;“应当知道”是根据一般规律能推断出劳动者此时应该知晓权利被侵害。比如员工被拖欠工资,从员工知道工资应当发放却没发,且能意识到是单位侵害了自己获取工资的权利这一刻起,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此外,仲裁时效还可能因一些情况中断或中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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