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而制定的法规。下面从多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企业需要公示的信息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度报告信息,依据该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二是即时信息,按照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若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会面临一系列后果。根据第十七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关于公示的时间和方式,时间上面已经提到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公示时间要求。方式上,企业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这是一个统一的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企业相关信息,也便于政府部门对企业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 总的来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于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