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如何规定的?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刑罚方法,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规定。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简单来讲,就是把犯罪分子关在监狱等场所一段时间,限制他们的自由。 关于有期徒刑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被判有期徒刑最少要服刑六个月,最多是十五年。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外,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在适用对象方面,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短期徒刑则适用于一些犯罪性质不是很严重,情节较轻的罪犯。 在执行方面,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要在指定场所接受监管,同时通过劳动和教育,争取改过自新。 此外,在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如果符合一定条件,还可以获得减刑、假释等机会。例如,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假释则是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