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免于起诉的案件会怎么判?


首先,我们要明确“免于起诉”这个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里,现在准确的说法是“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然是法定不起诉,就意味着案件不会进入审判程序,也就不存在“怎么判”的问题,因为本质上就不认为这是犯罪或者因为其他法定原因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一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诈骗金额相对较小,并且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院综合考虑后可能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同样不会进入法院审判环节,也就没有判决结果。不过,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侦查中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会依法解除;如果有扣押、冻结的财物等,也会依法处理。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犯罪,同样不会进入审判程序,不会有判决。如果之后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