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传票一般以什么形式寄出?


法律传票是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传票的送达方式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是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也就是说,法院工作人员会直接将传票交给你或者你的成年家属、相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收人等。 其次是留置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情况是在你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传票时采用的。 再者是电子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比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但需要你事先同意才行。 还有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种方式一般是在直接送达不方便时使用。 最后是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种情况是在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采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