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特殊孩子是怎么判的?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特殊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宗旨是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 。 首先,从孩子年龄方面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陪伴,母亲的悉心照料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母亲有严重疾病或其他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孩子也可能跟随父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像经济状况、居住环境、对孩子的关爱程度等。如果孩子是残疾儿童,法院一般会优先把抚养权判给能给孩子提供更好医疗和康复条件的一方。例如一方能提供更优质的医疗资源,帮助孩子更好地治疗疾病或恢复健康,那这一方在争取抚养权上就更具优势。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能够表达自己愿意跟谁生活。当然,法院也不是仅仅依据孩子意愿,还是会结合其他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综合判定。 此外,孩子当前的生活稳定性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孩子已经在某一方的家庭环境中稳定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适应良好,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和成长造成负面影响,这也会影响抚养权的判定。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务,比如抚养权判定时,要全方位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对未成年人成长、发展最有益的决定。 抚养能力:包括经济实力,能否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自身的精力、时间等能否给予孩子足够的照顾和陪伴。 抚养条件:涵盖居住环境是否适宜孩子生活、学习,周边教育资源、医疗资源情况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