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小孩判给谁该如何界定?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具体判定,分不同情况来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家庭环境、与孩子的感情等。例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况,会在判决时优先考虑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对跟谁生活可能有自己的想法和倾向,法院会充分尊重他们的选择 。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是可予准许的。这样可以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都能感受到父母的关爱。 总之,孩子抚养权的判定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在判定抚养权归属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务时,要全方位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对孩子成长、发展最为有利的决定,保障孩子在健康、稳定、关爱的环境中长大。 轮流抚养:是指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父母双方交替照顾、抚养孩子,让孩子与父母都保持密切联系,享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