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在劳动权益保障中至关重要,它是确定工伤职工待遇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工伤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首先,工伤伤残等级划分是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对于一级伤残,通常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明确列举了这类严重伤残的具体情形。 二级伤残相对一级稍轻,但也是非常严重的情况,像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偏瘫肌力≤2级等。这类伤残职工在生活和工作上基本无法自理,需要长期的护理和大量的医疗支持。 三级伤残主要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例如,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等。 四级伤残也是较为严重的劳动功能障碍,如中度智能损伤;单肢瘫肌力≤2级等。这类工伤职工在工作能力上严重受限,生活上也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 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比如,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等。 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像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情况。 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例如,一指指间关节离断;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等。 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比如,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等。 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等。 十级伤残是最轻的伤残等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像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等。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是有着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鉴定程序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一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准确的工伤伤残等级划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伤待遇起着关键作用。无论是职工本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鉴定程序,以便在发生工伤时能够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