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程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法律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破产程序的各个阶段。 首先是破产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该条明确了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程序中的“大管家”,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 之后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需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这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条文中有明确规定。 接着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破产事务的重要平台。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 在处理债务人财产方面,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最后,如果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