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孕妇离婚案件会怎么判?
我是一位患有癌症的孕妇,现在和丈夫感情破裂想离婚,但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我很担心自己和孩子的未来,也不清楚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方面法律会有怎样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相关依据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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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癌症孕妇离婚案件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是关于是否判决离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癌症孕妇的离婚案件,法院也会遵循这一基本准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没有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且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但如果存在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 其次是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考虑到孕妇患癌症这一特殊情况,在财产分割上,法院会适当照顾女方。比如在房屋居住权、存款分配等方面,会倾向于保障癌症孕妇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费用支出,以确保其和胎儿能得到较好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救治。 最后是子女抚养权的判定。由于是孕妇,孩子尚未出生。等孩子出生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一般情况下,刚出生的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哺乳,所以孩子大概率会判给母亲抚养。同时,另一方需要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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