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继承的乡下房屋拆迁安置房女方离婚时能继承吗
我和丈夫正在闹离婚,他家户主继承的乡下房屋拆迁分了安置房。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女方,能不能在离婚的时候继承这个安置房呢?主要就是想弄清楚我在法律上对这安置房有没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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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这里说的“继承”表述不太准确,在离婚时涉及的是对财产的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被拆迁安置对象,那么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割时,需要结合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考量;若只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对象,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同样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仍需适当考虑房屋的原始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同时,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如果该乡下房屋拆迁安置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且不存在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分割;反之,如果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那女方就无法主张分割。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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