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我国刑法对该罪名的规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单来说,它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比如承诺高利息回报,让大家把钱交给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 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关于数额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等情况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量刑,还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吸收资金的用途、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等。如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弥补损失,减少社会危害。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它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利益。大家在参与金融活动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一些高息回报的承诺,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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