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鉴定是指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医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判断和评估的活动,它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明确医疗责任等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通常需要的医疗鉴定材料。 首先是患者方面的材料。门诊和住院病历是非常关键的,门诊病历记录了患者最初的症状、医生的初步诊断和处理意见等信息;住院病历则更为详细,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能全面反映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过程。此外,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如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这些可以直观地显示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疾病情况。还有患者的身份证明材料,用于确认患者的身份信息。 其次是医疗机构方面的材料。医疗机构需要提供执业许可证,这是其合法开展医疗活动的凭证。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能证明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同时,与该病例相关的医疗费用清单也需要提供,它可以反映出医疗服务的具体项目和费用支出情况。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