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据?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想去做鉴定,但不清楚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我有医院的诊断报告、病历,不知道这些够不够,还需要其他什么东西呢?希望能了解做医疗事故鉴定具体要准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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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需要准备以下几类证据: 首先是病历资料,这是非常关键的证据。病历资料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这些是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的客观记录,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主观病历则包含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这类病历在医疗事故鉴定时,医患双方需在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的主持下共同封存和启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其次是检查检验报告,像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影像学检查报告等,这些能直观反映患者身体各项指标和病变情况,对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重要作用。 再者是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者医护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他们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另外,实物证据也不容忽视,比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如果怀疑是药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事故,就需要提供相关药品;若怀疑医疗器械存在故障,要保留好该器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最后,患者的陈述也很重要,患者要详细准确地描述自己的症状、就医过程、治疗反应等情况,这有助于鉴定专家全面了解病情和诊疗经过。总之,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要尽可能收集全面、准确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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