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医疗事故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在打医疗事故官司时,需要准备多方面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首先是病历资料,它是医疗事故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这些记录详细记载了患者的病情、诊断过程、治疗方法和用药情况等信息。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病历资料能够反映医疗行为的全过程,对于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关键作用。 其次是检查检验报告,像X光片、CT片、化验单等检查检验报告,可以直观地反映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病情变化。这些报告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的重要依据,也能帮助鉴定人员判断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是否正确。例如,如果检查报告显示患者在手术前存在某项指标异常,但医疗机构未给予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存在医疗过错。 再者是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医护人员目睹了医疗事故的发生过程,他们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证人应当能够清晰地描述事件的经过和细节,其证言对于还原事实真相具有一定的作用。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另外,医疗费用凭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票据,这些凭证可以证明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用凭证是计算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最后,尸检报告,如果患者不幸死亡,尸检报告对于确定死亡原因和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至关重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