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什么材料?


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以下几类材料: 首先是各类病历资料原件。这其中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它详细记录了患者住院期间病情的发展变化;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讨论的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针对疑难病症的探讨记录;会诊意见,不同医生给出的诊断和治疗建议;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还有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这些病历资料是判断医疗过程是否存在问题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因为急危患者抢救情况紧急,可能无法及时完整记录,所以规定时间内补记的资料也很关键。 再者,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这有助于确定这些物品是否存在问题与医疗事故有无关联。 最后,还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可能涉及到一些具体案件中特殊的相关材料。 相关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就包含上述几类内容。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它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全过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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