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规制性骚扰行为采取的是什么方式?


我国在立法规制性骚扰行为方面采取了多维度、多层次的方式,以保障公民特别是女性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从民事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规制性骚扰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一旦遭遇性骚扰,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相关单位如果没有尽到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从民事赔偿和单位责任两个方面,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也促使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理性骚扰问题。 在行政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性骚扰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猥亵”行为通常也包含了性骚扰行为中的一些较为严重的情形。通过给予性骚扰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能够对其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从刑事法律角度,当性骚扰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可能会触犯刑法。例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体现了刑法对严重性骚扰行为的严厉打击,为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