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期他却还不上。后来我发现他有笔到期债权却不去追讨。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想了解下这制度具体是怎样的,我能不能用这个制度来维护自己权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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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的债务人有钱不追回来还你,你就可以代替他去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并且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你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金额是明确的,而且已经到了还款时间。 其次,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来行使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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