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是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这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怀和重视。 首先,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上,明确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承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种划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避免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过度苛责。 其次,在处罚原则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过程中,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理。 再者,刑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即使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也不会被判处最严厉的刑罚。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封存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避免因曾经的犯罪记录而受到过多的歧视和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