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法律对数罪并罚是怎么判的?

我因为一些事情可能涉及多个罪名,现在很担心判决结果。想知道在我国法律里,数罪并罚这种情况到底是怎么判的,是把所有罪的刑罚简单相加,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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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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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例如,张三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十年,总和刑期是二十二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十年,那么法官就会在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因为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另外,如果李四犯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被判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那么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仍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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