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该怎样订立合同?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它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公民订立合同,通常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则。 首先是要约。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比如,甲对乙说:“我有一批苹果,以每斤5元的价格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 然后是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还是上面的例子,乙如果说:“好,我愿意以每斤5元的价格买你的苹果。”这就是承诺。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就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订立合同的形式也有多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就是通过口头语言达成协议,比如当面交谈、电话沟通等。其他形式则包括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内容也很关键。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并不是所有合同都必须包含这些条款,只要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就是有效的。 此外,订立合同还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订立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能存在强迫、欺诈等情形。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总之,公民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明确合同内容,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